南昌市殡葬管理处公墓管理规定
浏览量:1656 发布时间:2014-12-17
根据殡葬改革和城市管理要求,为提高本墓园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优美的墓园祭祀环境,办理购买墓位、骨灰下葬、祭扫、售后服务及其他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遵守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合同规定和本公墓管理规定,严禁在墓园内搞封建迷信活动;倡导鲜花祭扫,禁止烧纸、燃放鞭炮。
第二条 购买亡穴和寿穴(格位),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具备如下三种情况的人可以购买亡穴和寿穴(格位):
1、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
2、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3、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
购买亡穴和格位的,提供火化证明或骨灰迁移证、死者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购买寿穴和格位,提供寿穴使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按下列流程办理购墓(格位)所有手续:选墓员陪同选墓位,填写墓位登记表、价格核定单、碑文(确认无误)、服务流程单,签订墓位使用合同、缴费、发放《公墓安放证》。一墓只发一证,一墓只开一张收费票据(非购墓的售后服务除外)。
第三条 骨灰临时存放随机选格位,按年收费。过期须办理续存缴费手续。
第四条 《公墓安放证》是用于祭奠及来墓园联系有关事宜的凭证。
第五条 墓位使用期从购墓收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公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购买人所购墓位无权转让或转买。
第七条 骨灰下葬须凭《公墓安放证》、收费收据、下葬信息传递联到所安葬骨灰墓园办理下葬手续。骨灰取出迁移本墓园收回注销《公墓安放证》,凭收费收据、骨灰取出信息传递联到所取出骨灰墓园办理取出手续,取出的骨灰盒由家属端拿。
第八条 合墓下葬两个骨灰,分两次下葬的骨灰须凭《公墓安放证》和经办人身份证缴纳骨灰二次下葬费用。
第九条 不得私自加高墓体、换墓、刻字、贴金、栽树、下葬骨灰、取出骨灰,否则,视为破坏或偷窃行为。如造成倾倒或损坏或人员伤害或引起纠纷的,均由客户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 《公墓安放证》遗失需要补办,先与公墓方联系核实墓(格)位使用人姓名、骨灰安放位置等基本信息,再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内容为:“位于某墓园某区某排某号某某某的《公墓安放证》遗失,声明作废。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刊登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在公墓服务台补办《公墓安放证》。
第十一条 骨灰下葬与祭扫时,维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设施、维护墓园内环境卫生,听从墓园工作人员指挥,使用免费铁桶燃纸或在指定地方烧纸、燃放鞭炮、烧遗物。带好小孩,照顾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客户自负。如损坏墓园公共设施,照价赔偿。如墓前烧纸造成墓体和香炉等设施损坏的,均由客户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私自在墓穴上安装其他构件设施及放置珍贵物品、易碎品等造成的遗失或损坏,本墓园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骨灰盒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否则造成的后果本墓园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旧墓换新、更换墓体材料、迁移骨灰等属于售后服务,凭《公墓安放证》、经办人身份证到公墓服务台预约服务时间,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墓体材料由于客户原因造成损坏的,由客户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安全,应当听从墓园安排,宜白天祭扫,不宜天黑、雨雪天祭扫。车辆进出请听从保安人员指挥,如墓园内无法停放,请予谅解。骨灰迁出主动向保安人员或墓园工作人员出示相关凭证和证件。
第十六条 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变色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墓穴损坏,本墓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之前未签订墓位(格位)使用合同的,执行《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墓园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墓规定,适用于神山墓园、琼山一部、二部、三部墓园和骨灰堂。
咨询或投诉电话:964444或83873016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