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
浏览量:2988 发布时间:2014-09-24
指担任过公职以及为国家、社会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公民去民后,由所在单位、政府或民众团体出面组织治丧班子(即治丧委员会)办理的治丧活动。此时,殡葬的一切费用通常由主持单位负担。治丧中关于死者的生平介绍、悼念以及治丧期间的活动安排亦由主持单位负责办理,死者家属可以提出治丧建议,并积极协助。
公葬古已有之,如朝廷以及各州县府衙出面给那些为国捐躯者或朝廷重臣所举行的葬礼。它是对死者的一种褒扬、尊显和肯定,即所谓“哀荣”,并以此向全社会介绍和推崇死者生前的事迹和美德,客观上又起了教化民众的作用。它是低于国葬而又高于民间私葬的一种丧礼规格。1916年11月民国功勋蔡锷去世后、1916年12月黄兴去世后,均由当时的湖南省政府(受中央政府所托)主持公葬,葬于岳麓山。1936年鲁迅先生去世,由宋庆龄女士等文化民主人士组成的治丧委员会为之治丧,亦为公葬。